2009-11-04 00:00
兩岸互免租稅 年底簽署協定
兩岸在短短一周內,飛快進行二個回合的租稅官方談判,雙方對年底前簽署全面互免所得稅協定已取得共識,最快明年雙方即可就分配課稅權、交換課稅資料等展開合作。
兩岸可望在12月中下旬舉行的第四次江陳會簽署互免所得稅協定,透過課稅權分配協議,將可保障兩岸各自的課稅主權,不必上演搶稅大戰。
台商在大陸的投資收益不再會「一條牛剝二層皮」,透過租稅協定的保護,台商將握有同時向兩岸政府申請行使雙邊預先訂價協議(APA)權利,避免同一筆所得被兩岸重複課稅及查稅。
不過,台商要求在兩岸租稅協定中訂定「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權」的條款,可能無法如願。我國目前在大陸的投資金額龐大,透過這項扣抵權,台商在大陸享有的免稅或減稅利益被當成已繳納稅款,可拿回台灣扣抵應納所得稅,坐享重複減稅優惠。我國現有16個全面性互免所得稅協定中,僅對新加坡提供這項扣抵權。
兩岸簽署全面性互免所得稅暨避免雙重課稅協定,為四次江陳會四大議題之一。根據上周在北京、本周台北舉行的二次談判結果,兩岸歧見不大。
這項兩岸互免所得稅協定採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(OECD)範本架構,課稅權分配原則上遵守國際租稅協定的規範。例如所得性質為薪資、執行業務收入是以勞務提供地為課稅主權國,台商在大陸地區工作獲取的薪水,只需向大陸政府繳稅,台灣不再課稅;但台商自大陸公司取得的退休金、養老金,課稅權則歸居住地國所有,即台商符合台灣居住者條件,由台灣課稅。
另外,權利金、股利、利息等,兩岸均有一半的課稅主權,例如股利總稅負若為20%,兩岸即各扣繳10%。至於不動產或證券買賣的交易所得,則由所得發生地握有全部課稅權。
兩岸租稅協定比照其他國際協定,也訂有課稅資料交換的義務,但資料交換具有特定性,並非一般性資料交換;即必須有特定的查稅需要或對象,才可行使這項權利。
大陸目前簽署的租稅協定已有80餘國,台灣則只有16國。兩岸一旦簽署這項租稅協定,也將使我國推動對歐美、亞洲等重要貿易國的租稅外交工作獲得重大進展。
兩岸可望在12月中下旬舉行的第四次江陳會簽署互免所得稅協定,透過課稅權分配協議,將可保障兩岸各自的課稅主權,不必上演搶稅大戰。
台商在大陸的投資收益不再會「一條牛剝二層皮」,透過租稅協定的保護,台商將握有同時向兩岸政府申請行使雙邊預先訂價協議(APA)權利,避免同一筆所得被兩岸重複課稅及查稅。
不過,台商要求在兩岸租稅協定中訂定「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權」的條款,可能無法如願。我國目前在大陸的投資金額龐大,透過這項扣抵權,台商在大陸享有的免稅或減稅利益被當成已繳納稅款,可拿回台灣扣抵應納所得稅,坐享重複減稅優惠。我國現有16個全面性互免所得稅協定中,僅對新加坡提供這項扣抵權。
兩岸簽署全面性互免所得稅暨避免雙重課稅協定,為四次江陳會四大議題之一。根據上周在北京、本周台北舉行的二次談判結果,兩岸歧見不大。
這項兩岸互免所得稅協定採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(OECD)範本架構,課稅權分配原則上遵守國際租稅協定的規範。例如所得性質為薪資、執行業務收入是以勞務提供地為課稅主權國,台商在大陸地區工作獲取的薪水,只需向大陸政府繳稅,台灣不再課稅;但台商自大陸公司取得的退休金、養老金,課稅權則歸居住地國所有,即台商符合台灣居住者條件,由台灣課稅。
另外,權利金、股利、利息等,兩岸均有一半的課稅主權,例如股利總稅負若為20%,兩岸即各扣繳10%。至於不動產或證券買賣的交易所得,則由所得發生地握有全部課稅權。
兩岸租稅協定比照其他國際協定,也訂有課稅資料交換的義務,但資料交換具有特定性,並非一般性資料交換;即必須有特定的查稅需要或對象,才可行使這項權利。
大陸目前簽署的租稅協定已有80餘國,台灣則只有16國。兩岸一旦簽署這項租稅協定,也將使我國推動對歐美、亞洲等重要貿易國的租稅外交工作獲得重大進展。
證券金融業 | 經濟林庭瑤、林安妮、陳美珍 | 點閱(??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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